确诊前隐瞒行程隐瞒病情拒不隔离已有

疫情当前

做好自身防护

尽量远离密集人群

既是对自己负责

也是对他人生命健康的负责

这样才能最大限度阻断病毒传播途径

但是

偏偏有人不但不配合疫情防控

还瞒报疫情发生地行程以及发热病情

带来严重后果

汕头

2月2日,澄海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丽、杜某然、杜某雨、许某浩等四人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同时,对杜某雨务工的工厂业主进行调查。

近日,澄海公安机关经侦查,初步查明杜某然、杨某丽夫妇(均系湖北枣阳人),两人于1月23日从湖北乘车到达汕头市澄海区探望其父亲杜某雨,之后一直在杜某雨务工的工厂居住。

期间,杨某丽已经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杜某然、杜某雨及知情人许某浩明知杨某丽出现症状,没有主动向所在镇(街道)报告,并配合做好防控工作。

1月29日,杜某然、杨某丽夫妇被医学隔离观察。1月31日,杨某丽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与杨某丽有密切接触人员已经集中进行医学隔离观察。

广州

年2月4日,海珠区公安分局依法对余某(男,33岁)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经初步调查,1月23日,余某的妻子闵某童(31岁)在已经出现咳嗽、发烧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症状的情况下,仍自驾车与父母从疫情发生地返回广州市海珠区的家中。

到穗后,余某与家人于1月27日至31日期间,医院就诊,并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海珠区疾病控制中心在获悉检测结果后,曾致电余某,告知其及家人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结果均呈阳性,并要求其配合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

但余某在街道与物业工作人员上门排查时,却刻意隐瞒家人曾出入过疫情发生地,以及一家人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结果均已呈阳性的事实,且不配合工作人员为其儿子测试体温。

余某在明知家人出入过疫情发生地、已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本人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结果均呈阳性的情况下,却故意隐瞒,并不配合工作人员排查,拒绝透露自己及返穗家人的活动范围及人员接触情况,导致其感染的新型冠状病毒存在继续传播的严重社会危险,其行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目前,余某及其家人均已被隔离收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海珠区公安分局依法对余某立案侦查。

深圳

年2月4日,深圳龙岗警方对确诊病例阮某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1月26日晚,阮某(男,38岁,湖北潜江人)与其家人从湖北省潜江市自驾返回深圳市龙岗区。1月27日上午,阮某在社区工作人员要求下签订了《居家隔离承诺书》。

阮某在签订《承诺书》后,拒不遵守居家隔离和每日测量报告体温等要求,连续多日外出,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且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

2月3日,阮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医院隔离收治,其家人均已被送至指定隔离场所观察。

阮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干扰破坏了疫情防控工作,现公安机关对其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年2月4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对多次隐瞒疫情发生地行程和发热病情的范某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立案侦查。

今年1月21日,范某芳(女,64岁,湖北孝感人)与其丈夫邹某陆(男,67岁,湖北孝感人)从湖北武昌乘坐火车到深圳其女儿邹某(女,41岁,深圳人)处探亲。到深后,范某芳在家人的陪同下于1月22日下午、1月23日下午分别前往明月社康中心、医院就诊。在就诊过程中,范某芳始终隐瞒从疫情发生地来深的事实。

1月26日,范某芳在医院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在转移医院接受救治后,范某芳仍继续隐瞒从疫情发生地来深的事实。

此外,范某芳来深后,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在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停留过程中,均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范某芳的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安机关已对其立案侦查。对其亲属帮助其隐瞒相关事实的情况,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中山

2月4日,中山市公安局三角分局对刘某等人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立案侦查。

1月19至20日,三角镇刘某(女,24,四川人)乘坐熟人顺风车到达疫情发生地的亲戚家,与1月13日从三角镇自驾出发、14日抵达疫情发生地的邓某武(刘某继父)、何某艳(刘某母亲)、李某秀(刘某外婆)等3人会合。

1月21日,因当地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蔓延,刘某一家四口从疫情发生地驾车返回中山市,并于22日10时许回到三角镇。

返回三角镇后,三角镇村工作组、分局辅警、社区医生,先后多次登门访查,刘某及家人均隐瞒曾回疫情发生地的事实,并且隐瞒了有咳嗽症状。

1月30日,刘某觉得身体不适,医院就诊,后被检查出肺部异常,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随后被送医院进一步隔离、诊断。邓某武、何某艳、李某秀等3人均被送至中山市指定隔离场所进行观察。

2月4日,医院诊断,确诊刘某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中山市公安局三角分局立刻开展相关调查工作,全面调取收集固定证据,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梅州

2月4日,兴宁市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对杨某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予以行政拘留10日,医院隔离观察。

1月23日,杨某从广州返回兴宁老家。期间,兴宁罗岗镇疫情防控相关职能部门进村入户对返兴人员进行排查,与杨某多次进行沟通,但杨某一直刻意隐瞒其于1月18日至21日在湖北武汉的旅行居住史,不按要求向相关部门和村居委报告,直至2月2日杨某被检测到有低烧现象(目前核酸检测为阴性)时才如实反映情况。

一个人隐瞒

一群人遭殃

不管出于何种原因

这种隐瞒都是不可宽宥的

是要承担法律后果的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可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厅哥呼吁大家

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要求

一旦发现有发热等可疑症状

特别是从疫情发生地返回人员

要立即向所在地区有关部门报告

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健康负起责任

来源

澄海公安、海珠警事、深圳公安、深圳龙岗警营、中山市公安局、平安梅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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