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素兰是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的一名个体工商户,长期从事玩具、儿童用品的生产和销售。年11月,许素兰和丈夫共同设计、生产了一款婴儿弹跳椅,一经上市,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热烈追捧。
年4月,许素兰夫妇申请获得了这款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然而,仅仅几个月之后,许素兰却发现其它网店用他们的产品图片做对比,还恶意诋毁他们的是三无产品。
透过网店的官方渠道,许素兰联系上了那家网店的经营者杜梓韩,但是对方不承认这样的行为。万般无奈之下,年5月,许素兰将杜梓韩起诉到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产品图片、停止恶意贬低原告产品的行为、删除侵权淘宝销售等,并在淘宝网首页上刊登致歉信,在南方都市报登报赔礼道歉。另外,还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万元。
杜梓韩是否使用了许素兰专利产品的图片进行了商业对比?而许素兰主张杜梓韩构成商业诋毁行为,又是否成立呢?
另外,许素兰网店损害结果难以明确,产品销量下降,是否与杜梓韩的行为有关?而许素兰的主张最终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自创儿童用品,却遭恶意诋毁。被告百般辩解,侵权行为该如何认定?原告举证艰难,损失是否因被告所致?不正当竞争,网店要承担怎样的责任?今日22:30《法治天下》为您讲述《被“黑”的玩具》。
法官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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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我们认为对于规范目前互联网的经营行为,是有比较好的警示意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各方主体都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遵守市场秩序,不得有损害其他竞争者合法权益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根据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是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同时经营者也不能对自己的产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情况、用户的评价、曾经获得的荣誉等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的商业宣传,从而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这是广告的经营者所应当共同遵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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