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人陈某伟原来在澄海区经营玩具厂。年7月,他开办了一家水转印厂,然而,正是由于这间水转印厂,让他身陷囹圄,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陈某伟说,二十多年前他从江西老家来到澄海打工,大概十年前自己开办了玩具厂生产玩具乐器。在生产过程中,他的产品需要一道水转印的工序,然而他发现,在澄海区从事水转印的工厂很少。年7月1日,陈某伟向陈某雄租赁澄海区广益街道登峰路某工业区一厂房,开办了水转印厂。
水转印,是指将特殊化学处理过的薄膜,印上所需色彩纹路,放在水表面,利用水压将色彩纹路图案均匀转印在产品表面的一道工序。陈某伟购置了四台水转印机械,并雇佣刘某俊任厂长,魏某兵、杨某岩为工人,加工水转印工序。在未经生态环境部门许可批准的情况下,陈某伟的水转印厂就私自开工了。
年9月底至10月初,陈某伟又雇佣了4名工人。而工厂产生的废水,未经除污等处理,就直接排放到厂外的沟渠中。
年12月6日,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联合市生态环境局澄海分局、广益街道办事处,对陈某伟的水转印厂进行检查,并对水转印厂专用排水管口取样监测。
经监测,该排放口化学需氧量为mg/L,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三级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超标26.2倍。
检查现场抓获刘某俊等3人,此外,经查,该水转印厂年8月至11月,加工货款共计万余元。
年1月19日,陈某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澄海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伟、刘某俊、魏某兵、杨某岩犯污染环境罪,向澄海法院提起公诉。澄海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汕头中院法官助理林天送说:“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关于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包括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涉嫌18种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对“严重污染环境”行为作出明确的界定,其中包括: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铬等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以及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等18种情形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其中,“后果特别严重”包括: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吨以上的;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15亩以上以及致使1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等13种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我国《刑法》第条规定,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包括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等情形。
澄海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伟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污染环境罪。澄海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刘某俊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魏某兵、杨某岩犯污染环境罪,均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一审判决后,陈某伟表示不服,向汕头中院提起上诉。
林天送说:“我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陈某伟违反国家规定,开设水转印工场,非法排放超过化学需氧量的废水,违法所得数额已达三十万元以上,严重污染环境;上诉人陈某伟的上诉意见原判在量刑时已予充分考虑体现,现以此为由再请求改判适用缓刑,依据不足,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我院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与陈某伟一案类似的,还有张某葵案件。年开始,澄海人张某葵为非法牟利,在没有办理环保有关审批手续及配套相关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租赁莲华镇南塘村一工地搭建工棚,在工棚里配备手工印花床、丝网板等一批配套设备,雇佣麦某泉、张某潮为员工,从事手工印花加工。
而印花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通过该工场一排水沟排向工场外环境。
至年8月6日被执法人员查获为止,张某葵的印花加工场违法所得48万多元,麦某泉、张某潮非法获利元,执法人员现场抓获张某葵等3人,并对工场排放口的废水进行取样检测。
年12月1日,澄海法院开庭审理了张某葵等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的案件。
林天送说:“被告人张某葵、麦某泉、张某潮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违法所得达到三十万元以上,严重污染环境,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澄海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葵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麦某泉、张某潮犯污染环境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一审判决后,麦某泉、张某潮不服并上诉,均提出其在一审中已经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公诉机关亦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请求改判适用缓刑的意见。汕头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值得